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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储备粮管理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内容(2016年 )
时间:2016-12-22 10:24 来源:未知 作者:办公室 点击: 次
济宁市储备粮管理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内容(2016年 )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
1、事业单位法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济宁市储备粮管理处(济宁市粮食质量检验中心)。
住所:济宁市红星中路22号。
宗旨和业务范围:承担市级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储存、销售、轮换和动用计划的落实职责,承担县(市、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粮食产品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承担政策性粮食质量的监督检验以及收获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职责;负责政策性业务的资金结算、业务报表。
法定代表人:彭高峰。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开办资金:509.89万元。
举办单位:日博亚洲。
2、事业单位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济宁市储备粮管理处。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红星中路22号。
第四条  本单位是经济宁市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隶属日博亚洲管理,该主管部门(单位)即为本单位举办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宗旨是为人民生活提供粮油储备保障。
第七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
(一)承担市级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储存、销售、轮换和动用计划的落实职责,承担县(市、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职责;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粮食产品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承担政策性粮食质量的监督检验以及收获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职责;
负责政策性业务的资金结算、业务报表。市级储备粮油管理。
第八条  从业誓词:本事业单位法人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违背宗旨,不超越业务范围,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权利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责任监督:投入国有资产的举办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实现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监督管理。
部门、行业和社会监督:本单位面向社会开展业务活动和经营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行政办公会。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  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行政办公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本单位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收入。
第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相关科室和个人。
本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三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本单位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五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使用捐款、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十六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十七条  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或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形成清算报告。
清算期间,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修改章程的。
第二十一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8年1月20日行政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行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依法年度检验检查的信息
    2016年度,我单位在市粮食局领导下,认真贯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提升办公水平,做好党务人事工作。一是积极做好人员聘期续任及退休工作。今年先后为三位同志办理聘期续任手续,为三位同志办理了退休手续,为一位同志办理调任手续,为一位同志办理了新进人员聘用手续。二是做好工资调整工作。按照市人社局统一安排,今年4月份和12月份,均按时完成了工资改革调整工作。三是细致做好档案整理工作。根据市局要求,安排专人共整理档案21份,已按要求整理完毕,全部移交市局人事科。四是加强学习培训。按照市局统一安排,组织人员参加了省粮食局组织的系统管理员工作培训会议,安排三名同志参加市直机关工委组织的“市直机关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歌咏大会”,12月份安排财务人员参加全市粮食财务培训,安排三名同志参加省粮食局办公室组织的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培训班。五是做好车辆管理工作。按期完成粮食质量检测用车的保养和保险缴纳工作。六是积极做好党支部换届选举和党费收缴工作。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和市局党委部署,按时完成支部换届选举和党费收缴工作。
(二)严格监管,提升市级储备粮管理水平。一是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市级储备粮油储存安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的意见》、《济宁市市级储备粮业务管理百分考核标准》和《济宁市市级储备粮业务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等文件要求,管理处与市局签订了安全责任状,管理处、购销公司和代储企业签订了代储协议,督促各代储企业按照统一的格式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各代储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缴纳了储备粮安全保证金。二是加强监管,确保市级储备粮油轮换任务完成。根据市局安排,对第一粮库2015年下半年轮换的稻谷和豆油进行了验收,并抽样送粮食质检中心进行了检验。根据一库、二库的轮换申请,报经市局批复同意,分别组织有关粮食加工企业、购销企业参与一库和二库的市级储备小麦出库竞拍交易会。三是积极做好库存自查和迎查工作。4月中上旬,督导一库、二库进行粮食库存自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下旬迎接省局检查打下良好基础。四是根据市局安排,参加济宁市库存检查组赴菏泽市对中储粮菏泽直属库进行全面检查,完成相关电子数据的汇总和检查总结工作。
    (三)积极开展粮油质量检测工作。一是今年1月份,完成复审换证及整改工作。二是今年4月份,完成市级地方储备粮油的检验工作。三是今年5月份,参加山东省第四届粮油职业技能竞赛,王秀兵同志获质检组二等奖。四是今年6月份,完成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及新收获小麦的扦样工作。五是积极做好全市粮食行业技能竞赛的实践操作测试的承办工作,确保了全市粮食行业技能竞赛圆满完成。六是今年下半年,对枣庄、临沂的小麦进行托市验收,共扦取、检验97个样品,出具97份检验报告;对军供小麦粉、大米进行抽检,共抽取6个小麦粉样品,2个大米样品,共出具8份检验报告;与泰安市粮油检测中心进行外部比对,共出具3份检验报告。
(四)严格财务管理,落实各项费用资金。严格执行财政集中收付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务卡的使用管理,严控费用支出。全年,“三公”预算数执行数1.3万元,与去年同期实际执行数相比下降10%。积极争取储备粮各项政府补贴,根据购销公司的测算,2016年以市局文件起草,共申请市级地方储备粮油利息补贴共计3729960.76元,保管费用5729750元,轮换费用2570787.52元。
(五)积极做好夏粮收购监管工作。按照市局安排,我处抽调李森、薛庆军和购销公司两名同志分别到一库、二库负责夏粮收购的监管工作。经过监管人员不顾烈日暴晒、不分节假日,不讲报酬、加班加点、任劳任怨地工作,圆满完成了夏粮收购监管工作。
  五、取得的主要效益。2016质检中心年共抽取粮食样品284份,出具检验报告247份。其中:地方储备粮检验报告40份;军供小麦粉报告7份;新收获小麦的质量调查及品质测报报告60份,新收获玉米的品质测报报告7份,托市小麦验收报告97份,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报告27份,外部比对报告3份;社会委托样品报告6份;
三、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及岗位设置情况
  本单位编制人数23人,现实有在编人数19人。设置管理岗位16人,专业技术岗位4人,工勤技能岗位2人。
  实有在职人员名单:彭高峰、宗光灵、刘兆水、高庆彬、张树义、张金想、唐 军、张景涛、宋海军、李 森、薛庆军、韩素云、王秀兵、马云飞、韩雪梅、赵兴波、相璐璐、沈科、刘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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